期刊封面
村级治理现代化导向下的基层制度创新经验分析
一、研究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实现国家、政府、社会的治理创新。村庄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实现村庄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各类权力的有机协调建立起一套村庄公认的秩序,这一秩序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化的冲击、制约村级权力的运行、保障村民有效参与政治并通过法治化使村庄治理与国家治理有机整合,最终指向是村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治理现代化在实践上需要应对不同层面的治理问题,因此必然要求治理创新,对于村庄治理来说,实现治理创新首先要进行制度创新。
村庄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基层政府积极实施制度创新是解决村庄治理问题的关键、也是将村庄治理有效融入国家治理宏观战略的必然举措。“宁海36条”全名为《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三十六条》是宁海县政府以政策形式发布的,为化解宁海村庄普遍存在的因村级权力腐败造成的村庄内部矛盾而实施的制度创新,其内容表现为通过“晒家底”和明确“份内事”对村级管理事务与各项便民事项实施运作的条件、流程、环节、参与主体明确规定,从而实现村级权力运行透明化、规范化。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宁海36条”的政策内容及实践,总结出其制度创新的一般经验,为其他地区旨在推进村庄治理现代化的基层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二、“宁海36条”制度创新的具体实践
“宁海36条”即《宁海县村务工作权力清单三十六条》涉及村级重大决策、村级采购事项、村级管理事项、村级工作人员任用事项、阳光村事项、村级集体资源和资产处置事项等19项集体管理事项以及村民宅基地申请、村民救助救灾款申请、村民用章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其他服务事项等17项涉及村民个人的便民服务举措。“宁海36条”实施的初衷是规范村庄小微权力的运作,权力失范往往是与利益相挂钩的,因此“宁海36”条最大的成功就在于斩断了谋利的利益链条。规范村级决策及其实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问责并举,此两项内容既是“宁海36条”的着力点,亦是其创新点。
(一)以硬制度规范村级决策流程
“宁海36条”规定的“五议决议法”明确规定了村庄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村党组织建议—三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两委会组织实施决议,在这一流程中,两委会先拟定初步方案公示15日以供群众讨论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2/3以上村民到会,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则决议有效,决策过程全程记录、决策结果要求村民代表签字,决议通过后要求公示3天,决议过程与实施过程要求村监会全程监督。“五议决议法”的优势就在于通过流程的清理与公示将各主体都纳入到决策过程中,改变了之前村干部“一言堂”的情况,而这种依靠制度手段保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决策中的原则在“36条”其他方面也深有体现。如:“36条”通过一系列规定将上级党委、村监会、村(社)群众都纳入到对村庄公权力运作的监督当中。以村级招标事项管理为例,5-200万的中型工程要经过村两委、联村干部同经济合作社商议之后、还要经过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实行公开招标;而200万以上的大型工程在前述要求基础上,还要到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二)落实责任与强化监督并举
“宁海36条”及其配套政策构建了针对村级权力运行的三方监督与问责体系。上级监督方面,宁海县出台《农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详细界定了村干部的违规事项与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与村干部经济收益挂钩。村一级监督方面,体现了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思想。以村级财务管理为例,财务开支票据、村级事务开支都需要村支书、村主任、董事长(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签字,5000元以上的还要交联村干部审核签字,单笔元以上需要附上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村民群众监督上主要是依赖技术手段,保证决议流程、决议结果、决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来保障权力在村民监督下运作。
三、治理现代化理念下宁海制度创新的经验提炼
村级治理现代化就是通过各类权力的有机协调建立起一套村庄公认的秩序,这一秩序能够有效地适应市场化的冲击、制约村级权力的运行、保障村民有效政治参与并通过法治化与使村庄治理与国家治理有机整合,最终指向是村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宁海36条”的实践也充分践行了村庄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其核心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文章来源:《煤矿现代化》 网址: http://www.mkxdh.cn/qikandaodu/2021/0115/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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