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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做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①中共中央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战略部署,指出了市域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着上下贯通的关键作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在于强调社会多元协同参与社会治理,即社会力量作为重要主体将与政府、市场、公众等一起参与社会治理事务。作为社会力量重要构成部分的社会工作,能够回应现实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求,有效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而社会工作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又在于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能否有效参与到市域社会治理事务中去,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制度作为不同主体之间的规则来协调。近年来,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就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而言,社会工作所起作用还相当有限,如何提升社会工作参与能力、协调不同主体关系、促进社会工作有效参与等方面亟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一、社会工作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
社会工作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是随着社会变迁加剧、社会转型而发展起来的,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作为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重要结果,社会工作又依托其民间性、自愿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使其日益成为一个重要主体能够参与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去,并彰显其灵活性、易认同性等优势。
(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就渊源而言,社会治理是在政府公共支出膨胀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诉求日渐增强的双重压力之下产生的,即“在现存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在政府部分职能和公共服务输出市场化以后所采取的公共管理方式”[1]。较之于传统治理,现代社会治理基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逐渐改变传统的、部分“对社会的干预往往是粗劣的和自相矛盾的”[2]方式,要在坚持政府作为其重要主体之外,更加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性。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治理主体的现代化,而且需要治理客体的现代化;不仅需要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更需要治理能力现代化。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来,党和政府在“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4]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创新。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做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战略部署,坚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为新时代进一步有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要求,落实到“市域”范围之内让市域成为主导角色,在市域内解决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每个点的“市域之治”最终实现“全国之治”。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在市域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完善群众参与机制,统筹实施治理活动,实现社会治理理念、体系及能力等方面的现代化。
(二)社会工作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性
作为一种独立于党政体系和企事业单位之外的重要社会力量,社会工作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改革日渐进入深水区,原有社会领域的直接服务、资源整合、社会协调等方面,“政府独包独揽机制失灵”倾向日渐明显,而社会工作鉴于其本质属性,以及在直接服务、政策倡导、促进参与、实现共治等方面的功能与优势,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失灵”的不足,而且能够起到其独特作用。
1.社会工作可以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的直接服务者。随着人们需求个性化、市场需求多元化发展日趋明显,市域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代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原有模式所面临的挑战与压力日渐凸显。社会工作的发展源于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线实践,较之于部分职能部门更能直接、全面、真实地了解不同社会层面或群体需求,并能及时地做出服务回应。因此,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参与到直接的市域社会治理服务供给环节中去,承担起部分扶贫济困、养老助残、救灾“抗疫”等民生领域中亟须的服务,而且可以利用专业理念、方法、技能为解决服务对象问题、满足需要带来视角、思路、路径等方面的创新,以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域社会治理的服务者角色。
文章来源:《煤矿现代化》 网址: http://www.mkxdh.cn/qikandaodu/2021/0629/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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