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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3.非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原因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1年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2.非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原因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1年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上面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3.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未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的;底板瓦斯抽采巷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边掘进边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
5.矿井“三量”不符合规定且未制定限采措施的(限期保留矿井和资源枯竭矿井除外);
6.矿井未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未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正确标出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停采线位置的;
7.未编制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或报告过期的;矿井水患危险性等级定级不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不正确的;
8.防爆电气存在失爆现象的;
9.采掘部署不合理的;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的。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初审,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市级应急管理局、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市局、县局)依据《评分方法》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及考核等级建议意见。
省厅、市局、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初审、复查、抽查)工作任务,负责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初审、复查、抽查)报告》。
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由省厅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由市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省厅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煤矿由县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市局组织考核定级。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必须达二级及以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厅、市局、县局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省厅、市局、县局应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文章来源:《煤矿现代化》 网址: http://www.mkxdh.cn/zonghexinwen/2020/071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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