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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煤矿安全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督查时间为2020年9月中下旬。
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层面
1.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深入研判和排查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情况,围绕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党委和政府层面建立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
2.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情况。推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情况。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监管措施。对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论证,进行分类处置情况。
3.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地方政府组织严厉打击手续不全违规建设、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复工复产等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层面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各地煤矿“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对照制定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及落实情况。深入研判和排查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对辖区煤矿企业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的检查指导情况。
2.煤矿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回头看”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监管监察工作情况,推动事故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实施情况。严格安全标准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淘汰退出情况,督促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合理确定生产能力、优化采掘布局、控制开采强度情况。对列入2020年退出计划煤矿、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强日常监管情况。
4.开展打非治违情况。按照地方政府部署,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对典型案例处罚、问责、曝光情况。对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是否进行跟踪了解。
5.执法检查情况。是否明确每一处煤矿监管主体,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预判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是否坚持以“一通三防”、重大灾害防治等为重点检查内容,是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清单,并明确责任人员跟踪督促整改,整改销号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三)煤矿企业层面
1.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落实《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一清单”。上级公司是否超煤矿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对所属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2.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开展灾害治理情况。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矿井采取区域先行的综合防治措施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
4.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处置情况。
督查安排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7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安全总监、司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带队,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综合督查(各督查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每个省(区、市)的督查时间为1周,抽查1个地市2个县(市、区)和1个驻地监察分局,随机抽查煤矿企业。
文章来源:《煤矿现代化》 网址: http://www.mkxdh.cn/zonghexinwen/2020/1006/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