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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亚林:比较两种国家治理现代化模式,可得出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框架建构的演化历程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党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的生成,另一方面看到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引领和塑造当代中国发展的过程中,其所回答的问题都是事关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共性问题。这些共性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关于人民与国家、政府、政党(执政党)四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模式及其知识建构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源自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与社会二分框架理论以及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另一类是源自社会主义国家基于人民主权论的议行合一制与基于人民利益论的共产党执政论。
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脱离民众实际需求的“寡头制治理”现象
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人民主权理论的建构,让国家成为建构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治理单元,通过代议制理论的建构,让国家的代表——政府成为实施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治理主体。
在此过程中,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的真正来源或者说最终拥有者即人民却退隐到幕后,只是通过每隔几年的选举权的履行,让人民有了所谓“国家主人”的幻觉,实质上演化成了一种形式上的“民主权利”,即普选权只不过是“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的表现,亦即“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
而且,无论是在议会制国家还是在总统制国家,传统的以议会权为中心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式权力模式,愈来愈向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式权力模式演化,集中体现在掌握行政权的总统或总理把持国家大权,议会权与司法权难以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总统或总理及其所在的政党主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所制造的政绩来赢取民心,并由民众通过每隔几年的选举决定谁上台谁下台,由此形成奇特的风水轮流转式轮换制执政模式。
在此过程中,传统的通过三权分立与制衡以及政党轮替等方式而建构的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逐渐让位于由行政权掌控和自导自演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并形成功能性权力制约模式冲锋在前、结构性权力制约模式退隐在后的蜕化性现代民主制度体系。
也就是说,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脱离民众实际需求的“寡头制治理”现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结构基础中本应看到的人民与国家、人民与政府、人民与政党、国家与政党、政府与政党等多重关系结构之内容体系,却看不到了,也没有了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位置,只有“党争”,即“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些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导致党派之间“无意为公益而合作”,其结果犹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当初忧虑的那样,“强化行政部门意味着政府‘逐渐向君主制迈进'。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力,会导致绝对主义和专制主义。”
人民通过共产党实现对人民的国家及其政府的领导,构建了将人民主权论与人民利益论有机融合的共产党执政论
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议行合一制的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管理。马克思从巴黎公社的短暂存在史中提炼出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制”的基本原理,即“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列宁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要摆脱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的虚假面目,“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实干的'机构”。毛泽东提出,“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在按照“议行合一制”原理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通过“国家根本法”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性质进行根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文章来源:《煤矿现代化》 网址: http://www.mkxdh.cn/zonghexinwen/2021/0428/1161.html